【就业创业】家乡属相星座...均成被拒理由!求职遭遇歧视该怎么破?
进入毕业季,不少应届大学生正在求职路上,但求职之路却并不轻松。近日,中国高校传媒联盟面向来自100余所高校的605名应届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,结果显示,75.7%的受访者表示曾在找工作时受到过不公平的对待。
女生遭遇就业歧视相对严重
陈宁是浙江一所高校英语专业的应届毕业生,从小就有一颗教师梦的她早早就把理想单位定在中学,但在应聘时,她发现不少学校都对男女应聘者“区别对待”。有些注明“男性优先”,有些则变相要求“女毕业生学分绩点需在全系前10%,男毕业生则只要前30%”。
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的调查结果中显示,33.06%的受访者表示自己遇到过用人单位有性别歧视现象,而这种现象绝大多数发生在女性毕业生身上。
985、211成固定标签
此外,是否出自名校这个门槛,也让一些毕业生发出“输在了就业起跑线上”的无奈感慨。
福建一所高校的学生陈伟昊说, “我参加过在福州大学举办的一场校园招聘活动,有很多不同的企业前来招聘。当时,我觉得一家深圳的企业还不错,只是我人还没坐下,面试官就问,‘你是985、211高校的学生吗?’”如此直接的提问,让陈伟昊吃了一碗猝不及防的“闭门羹”。他坦言:“我连简历都来不及递上去,就被无情拒绝了”。
在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的调查结果中显示,42.15%的受访者受到了学校档次不够所带来的阻碍。
家乡、属相、星座等也成被拒因素
林承琦是浙江一所高校的应届毕业生,他的户籍地是河北。参加过浙江省内各大招聘会的他总结:“杭州、宁波、温州等地对户籍限制比较严。”他还发现许多口碑不错的企业和机构的招聘海报上都写着“本地户籍优先”,有些甚至还强调“仅招收当地户籍或附近地区的毕业生”。
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的调查结果显示,应届毕业生不仅在以上各方面面临着就业不公平的待遇,更有人表示“颜值”不够高导致找工作难,还有4.3%的受访者遇到过星座、生肖等歧视。这些不可控的因素,竟然也成了一些应届生就业过程中的阻碍。
教育部在《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》中就明确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,凡校园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院校、性别、民族等歧视性信息。尽管如此,企业依然将是否名校毕业作为隐含的条件,就业歧视的例子,比比皆是。各类调查结果都足以说明就业歧视,总体上未能得到改善,但实现就业公平还任重道远。这个社会顽疾到底能破解吗?
央视评论:反就业歧视,找出更有效的制度出路
反就业歧视 需要社会的推力
社会总在比较、筛选,歧视,也许是人类社会的天性;经济学意义上作为筛选的歧视也注定会存在。但存在未必合理。提倡平等、反对歧视,同样串联起人类文明的进程。正所谓“人类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真正的平等,并不妨碍我们对平等的追求”,反对就业歧视,构成了推动人人平等一个重要的层面。而与所有反对歧视的努力相仿,反就业歧视与就业歧视的关系也如压弹簧,社会的作用力越大,歧视就退缩;社会无动于衷或松手,歧视就会反弹。
如何反对隐性歧视是更重要的命题
不过,歧视不一定明目张胆、堂而皇之的,随着“不在台面上歧视”成为新的政治正确,更重要的命题是如何反对隐性歧视。一种最普遍的担忧就如,即使招聘告示中,没有相对应的歧视条款,招聘官的个人好恶就不会体现在真正的招聘过程中吗?又如,教育部早在4年前就出禁令要求,“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、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”,但禁令并没有真正阻止985与211成为招聘的筛选条件。
反就业歧视:不能停在理念倡导 需更多制度供给
这也在提示我们,今天反对就业歧视已不能简单停留在理念倡导,而需要更多行之有效的制度供给。比如教育部对于985、211的禁令,为什么无法真正阻挡“普遍的风气”,关键在于光有形式禁令而没有实质审查。而实质审查的缺失,恰恰是因为没有刚性制度,“即使我歧视,你又能拿我怎么样?”因此,有专家就认为,如今的反就业歧视立法适用范围太窄,“需要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”。
当然,“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”,反对就业歧视注定是个漫长的过程。比如对男女同工同酬问题,上世纪60年代,美国国会通过公平薪酬法和民权法案予以规制,但法律实施50多年后,全美女性雇员年薪虽从男性的59%提升到79%,但距离同工同酬,还有不近的距离。甚至也有研究表明,如果执法在短时间内执法过于刚性,强推同工同酬反而可能伤害女性就业。今天的中国或多或少也面临一样的状况,对女性的保护也陷入了一个悖论:越是延长产假,提倡哺乳假,女性更可能面临“没有面试机会”的风险。
与其简单批评 不如探索企业成本社会化途径
所以,构建真正行之有效的反就业歧视制度框架,光有理念的大棒还不够,还需要深挖行之有效的制度。具体而言,歧视,总伴随着经济理性与成本分担问题,比如用“985、211”作为条件筛选简历,的确,名校生源有优势,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希望招到名校毕业生也无可厚非,但不能一刀切就否决了非重点大学毕业生的选择权益。比如就业中的女性歧视,从雇主角度看,担心女性因生育过快离职从而提升用人成本,也并非毫无道理。
与其简单地批评,不如探索一条真正将企业成本社会化的途径。能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范围和时间?政府能否给予企业自办幼儿园补贴?能否提升丈夫的生育假,从而分担女性的生育成本?总之,建立行之有效的成本分担机制,比单纯的呐喊更为重要。
遭遇就业歧视怎么维权?
反就业歧视是一个国际性行动。我国2007年正式实施的《就业促进法》,亦明确规定反对就业歧视。如果你再求职过程中,应该如何维权?
首先,遭遇性别歧视后,求职者要注意搜集证据,举证要求维权。包括招聘简章、广告内条文,或其他相关以性别为由不录用的来往邮件、信息,均可作为证据留存。
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实施就业歧视的,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来源:央视新闻